孙春兰同志在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的讲话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08-09-18
 

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促进共建共享和谐社会
(2008年4月10日)
孙春 兰

 

   在全国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全国“两会”精神之际,我们召开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议,主要任务是,学习贯彻温家宝总理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总结交流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推动《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促进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使职工更加充分地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刚才,浙江省委副书记夏宝龙同志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致辞,介绍了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和宝贵经验,特别是介绍了浙江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做法,使我们深受鼓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邱小平司长介绍了有关工资问题的政策措施和思路打算,使我们很受启发。会上,还将有12个单位介绍经验,希望大家认真学习和借鉴。在此,我代表中华全国总工会,向浙江省委、省政府及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向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不懈努力的各级工会组织和广大工会干部致以亲切的问候!

   多年来,各级工会在党委的领导、政府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下,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发展,取得了可喜进展,积累了有益经验。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羊毛衫行业通过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有效地增加了职工收入,推动了企业发展。2007年11月,温家宝总理作出重要批示,指出“温岭的做法可以总结推广”。这是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充分肯定,也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级工会要以贯彻落实温家宝总理重要批示精神为新的起点,结合各地实际,认真学习借鉴温岭经验,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深入开展,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的深远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5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我国经济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由低收入国家步入了中等收入国家的行列,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也不断推进,成效日益显现,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基础上,职工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收入大幅增加,生活得到很大改善。从2002年到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7703元增加到13786元,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12422元增加到24932元,增长1倍,连续多年实现两位数增长,为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工资水平增长最快、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之一。

   但是,在看到工资水平大幅度提高的同时,对工资分配领域存在的一些问题也不容忽视。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普通工人的工资收入偏低。二是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呈降低趋势,部分工人实际工资水平有所下降。三是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及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收入差距拉大。四是一些地方最低工资水平偏低,部分企业存在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变相压低职工工资的现象。对上述问题,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广大职工十分关注。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多次就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解决收入分配问题等作出重要指示。工会作为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在推动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上责无旁贷,必须充分认识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首先,要充分认识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是工会服从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具体体现。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不仅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也是工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推动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切入点。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和具体体现。当前我国劳动关系总体是协调稳定的,但由于我国正处在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时期,经济关系、劳动关系日益市场化、多样化和复杂化,一些地方和单位劳动关系矛盾时有发生,其中一些企业由于工资分配不合理引发劳动争议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因收入分配和保险福利问题引发的劳动纠纷已占劳动纠纷的65%以上,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这充分说明,合理的工资分配制度,是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如果分配仅由经营者做主,既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原则,也不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其次,要充分认识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是工会调动职工积极性、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途径。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落实科学发展观,首先要尊重劳动者的主体地位和创造精神,推动实现体面劳动。《劳动合同法》颁布施行后的一些争议和企业规避行为,其焦点和核心就在于企业经营者和劳动者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核心是工资分配问题。一些地方的事实表明,由企业单方面主宰工资分配,造成工人低工资、低保障,一方面是严重忽略甚至侵犯了劳动者的权益,不利于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不利于职工素质和技能的提高;另一方面是造成一些企业优秀员工纷纷“跳槽”,造成“招工难”、“民工荒”,影响了劳动用工环境,也制约了企业的正常生产和长远发展。只有解决好职工工资收入问题,保障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才能调动职工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再次,要充分认识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胡锦涛总书记在“2008’经济全球化与工会”国际论坛上明确要求,让广大劳动者实现体面劳动,最根本的是要保障他们的权益。维护劳动者权益是工会的神圣职责。工会要积极为广大劳动者说话办事,特别是要致力于改善广大劳动者的劳动条件、劳动收入、劳动保障、生活质量,让广大劳动者更多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工资是民生之源,是职工经济利益的核心,也是职工最为关注的焦点之一。协助党委和政府解决好职工的工资收入问题,是党对工会的要求,也是广大职工的期盼,更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责任。

   总之,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是党和政府的要求所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形势所需、广大职工群众的心中所盼、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所系。各级工会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认真分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资分配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握新的形势对工会提出的新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努力开创工会工资工作新局面。

   二、从工会的职责出发,积极推动党和政府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党的十七大把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作为解决民生问题和加快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并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刚刚闭幕的全国“两会”,强调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劳动合同法》进一步明确了工会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地位作用,为工会参与解决职工工资分配问题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各级工会要把握有利机遇,积极推动党和政府有关工资分配政策的贯彻落实,协助解决职工工资收入问题。

   要推动将职工工资分配问题纳入政府宏观调控目标之中。在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劳动力供大于求、劳动关系双方力量相对不平衡的情况下,要积极支持政府有关部门在工资分配上发挥主导作用。要就推动完善收入分配制度,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提高职工收入分配水平,积极提出政策建议。推动完善工资指导线和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制度,参与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的测算、制定,推动在市一级普遍建立工资指导线制度,探索制定行业工资指导线,所有大中城市都应建立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的制度,引导企业合理确定职工的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积极推动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工会、企协、行业协会参加的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加强对劳动定额的管理,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推动企业建立和完善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企业工资支付监控制度、欠薪保障制度、劳动守法诚信制度等,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保证企业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加强对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内部收入差距的研究,推动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收入。推动建立健全工资分配监控体系,进一步明确职工是企业效益的直接创造者,职工工资要随着企业效益的增长同步增长。对企业效益不断提高而职工工资增长缓慢甚至长期不增长的现象,要督促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要积极参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积极参与《工资条例》的制定,推动将工资集体协商、劳动定额管理纳入《工资条例》,完善工资支付内容,进一步明确除不可抗力之外,凡是拖欠职工工资都属违法行为,加大企业违法“成本”;推动完善有关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少数垄断行业和企业外,企业有关工资福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问题都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决定,对拒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违约行为要制定具体的罚则。加强对企业落实劳动工资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查处拖欠职工工资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以及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违法行为,检查和纠正随意提高劳动定额、压低计件工资单价、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变相降低工资水平的违法行为。对于检查中发现和职工举报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督促、协助劳动保障部门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罚,加大处理力度,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要推动完善最低工资制度。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是目前提高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重要措施。要按照《最低工资规定》的要求,继续推动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合理调整,提出明确目标,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达到当地社会平均工资40%-60%的水平,以保证最低工资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高,从而促进低收入职工工资水平的提高,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提高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推动各地规范最低工资的内涵和计算方法,在制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时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因素,对未按照规定执行的,应督促有关部门改正。推动修改《最低工资规定》,扩大最低工资及小时最低工资覆盖面,更好地发挥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工资分配的调整与规范作用。

   三、从保障职工工资分配权利着眼,扎实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依法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的工资决定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通行做法。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上首次提出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各级工会要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以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为抓手,把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工会维权机制建设的核心内容,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要健全和完善制度机制,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保障。推进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关键是要建立完善相关的制度,用科学的制度机制保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运行、健康发展。要进一步落实国家三方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加强沟通协调,通过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制定相关法规,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政策依据。要建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台账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进行分类管理和动态管理,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供信息资源和决策依据。推动建立工资集体协商激励约束制度,采取多种形式,鼓励和鞭策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将工资协议履约情况纳入企业年检年审、劳动监察。要把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保证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同步增长情况,作为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主要标准和考核内容。要建立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为工资集体协商搭建载体和平台,进一步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进一步加快企业工会组建步伐,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组织保障。

   要全面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主动行使要约权。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是我国法律赋予工会的一项重要权利,是工会主动作为、表达职工利益诉求的一个法律手段。基层工会要主动向没有建立、拒绝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或工资协议到期的企业发出协商要约,及时启动协商谈判程序,对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等违法行为,地方工会要及时介入,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提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在履行工资集体协议中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要代表职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进一步推动形成“工会依法主动要约、对出现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劳动监察部门进行责任追究”的工作链,努力提高工资集体协商建制率,推动要约行动有效实施。

   要大力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扩大覆盖面、提高建制率。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以推进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为突破口,通过条块结合、“上代下”的方式,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面。在对象上,要突出解决一线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资问题。在内容上,要把工资水平、奖金分配、福利补贴等作为协商重点,按照“90%以上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能够完成”的标准,合理确定不同岗位劳动定额,逐步建立行业劳动定额的形成机制,规范劳动定额的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防止企业迫使职工超时劳动而不支付加班工资等现象的发生。在形式上,对企业规模较小、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开展以覆盖小企业为重点的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对同行业企业较多的地方,着重抓好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中的主体问题,探索上级工会派员、聘用社会人员参与协商,走工会干部职业化、社会化的路子。在小企业集聚的地区,抓紧建立企业工会联合会,增强协商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要加强在县区内同行业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工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

   要加强指导服务,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根据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突出工作重点,加强分类指导。地方工会特别是省以上总工会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整合工会内外资源,形成工作合力。产业工会要继续发挥在推动工资集体协商中的独特优势和重要作用,加强对本行业职工工资问题的调查研究,通过建立健全与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等多种形式,搞好源头参与,以劳动定额和劳动工时为重点,推动建立本行业劳动定额标准管理体系和劳动定额形成机制,规范劳动定额的制定、调整、管理和实施;重点推动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劳动密集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比较集中的行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订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议;指导和推动企业组建工会,建立健全职代会制度,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保障,帮助企业工会解决工资集体协商中的问题和困难。在基层,工会要以非公有制企业、改制的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为重点,大力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要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可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进行协商,重在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改制企业要从理顺内部分配关系入手,协商确定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和办法;外商投资企业要参考工资指导线等因素,重点解决企业职工工资总额随企业效益增加而相应提高等问题。

   四、从加强工会能力建设入手,努力提高工会干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水平

   推进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和专业性强,工作难度大。广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以创新的精神、务实的作风,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要坚持改革创新,积极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遇到的新任务新课题。各级工会干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树立改革创新精神,强化责任意识,更新思想观念,开阔视野,拓宽思路,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大胆探索和研究。既要借鉴国外经验,更要立足我国国情,针对我国劳动关系双方利益一致性和矛盾非对抗性的性质和特点,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的路子。要努力学习国家有关分配问题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理论知识,了解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职工劳动生产率水平。要把握工资集体协商的原则要求,处理好坚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确保工资分配的起点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处理好促进企业发展与维护职工权益的关系,实现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处理好企业自主分配与协商共决的关系,促进企业内部收入分配结构科学合理;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立足中国实际的关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劳动关系双方平等协商。

   要加大培训力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工资协商职工代表和指导员队伍。目前,有11个省(区、市)建立了由专业人士组成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一些地区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委员会、工资集体协商顾问团或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站等咨询服务组织。实践证明,加强工资集体协商职工代表和指导员队伍建设,是解决职工与企业在工资协商中面临的“地位不平等”、“力量不均衡”、“素质不匹配”、“信息资源不对称”等突出问题,提高协商谈判技巧能力的有效途径。各级工会要把提高职工代表和指导员协商能力,解决敢于谈、善于谈问题,作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来抓,采取集中学习、交流经验、典型示范等多种措施,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力度,培养一批工资集体协商的专家。县级以上工会要抓紧聘请一批熟悉法律、懂得政策、精通业务、善于协商的人员担任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逐步形成“专兼职”相结合的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建立工资协商指导委员会、工资协商顾问团或指导站等各具特色的工资协商指导、咨询组织。要加强对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的保护,帮助他们解除履行职责的后顾之忧。

   要注意总结和宣传推广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要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使更多的党政领导干部认识到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对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积极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的认知度,增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自觉性;增强职工的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引导职工支持和参与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总结宣传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善于运用典型进行引导,鼓励和支持基层的探索和实践,推动面上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志们,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落实职工工资分配权利,任务光荣而艰巨。我们要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振奋精神、真抓实干,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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