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区别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09-12-07
答:见习期是我国对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所实行的为期一年见习制度的期限。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6〕5号)第三条的规定,学徒期是对进入某些工作岗位的新招工人熟悉业务、提高工作技能的一种培训方式。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这——培训方式仍然被采用,并按照技术等级标准规定的期限执行。

  根据上述文件第三条规定,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试用期和学徒期均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和学徒期可以同时约定,但试用期不得超过半年。

  试用期与见习期、学徒期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期限不同。学徒期是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所要求的时间而定;见习期至少为一年;试用期则不得超过六个月。
  (2)确定方式不同。学徒期、见习期是按照现有政策法规必须执行的;试用期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议约定的,其具体期限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的相关规定的范围内,由双方自行决定。
  (3)执行对象不同。学徒期主要在某些特定岗位的新招工人中执行;见习期主要在新录取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中执行;试用期则对包括上述两类人员在内的劳动者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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