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性质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依照法律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代表职工行使决策和监督权利的职工代表。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比例 (1)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的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 (2)董事会中必须要有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一般应占三分之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应由干部管理部门、出资方和地方(产业)工会共同商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 (3)职工持股会选派到董事会、监事会的代表,不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名额。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1)具备《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2)熟悉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法律、法规,有参政议事能力; (3)能够实事求是地代表和反映职工的意见,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为人正派、廉洁自律。 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对象 公司工会主席、副主席,可以职工代表的身份进入董事会、监事会。符合条件的公司职工也可为候选人,但公司经营班子成员不宜成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依照民主选举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 5、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产生和更换程序 (1)由公司工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职工董事、监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制订选举方案。 (2)在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工会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人名单,并征求公司党委意见;(3)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选举,获应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者,方可当选。在职代会闭会期间,可召开职代会联席会议选举,并在下次职代会上确认。新设立的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组织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名额在章程中规定,人选暂缺,待以后条件成熟补选。(4)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期届满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按本程序办理。 6、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7、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其他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职期间和离任两年以内,公司不得因履行职务原因解除其劳动合同或对其工作岗位作不利的变动; (3)职工董事在参与董事会决策时,应充分反映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沟通所有者和劳动者的联系,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 (4)职工董事对董事会所要审议讨论的重大事项,事先应通过公司工会、职代会专门委员会(小组)了解有关情况,听取专题讨论意见;对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根据职代会民主表决结果,在董事会上阐述意见; (5)职工监事应以维护公司和职工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对企业经营中损害公司和职工利益的情况有权向董事会(股东会)或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作出处理。 8、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述职制度 (1)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每年必须向职工(代表)大会述职; (2)职工代表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工作进行评议; (3)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职工代表提出的质询应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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