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俄罗斯联邦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内实行激进的社会经济改革,对外向西方“一边倒”。发展劳、资、政三方的社会伙伴关系和建立三方协商机制作为一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处理劳资关系的最佳模式,也在俄得到大力推崇,并受到西方学术界的广泛关注。 一、俄三方协商机制的基本框架 俄三方协商机制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三方委员会制度,二是集体协议(也称“社会伙伴关系协议”)制度。俄全国三方委员会成立于1992年1月24日。1993年和1994年,全国三方委员会章程经过两次修改。1999年5月1日,俄杜马通过了《关于管理社会劳动关系的俄罗斯三方委员会》联邦法,最终确立了三方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在政府行政命令和各级工会的积极配合下,俄全国三方委员会很快在各产业和地方一级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方委员会制度建立以后,集体协议制度在俄迅速发展,工会和政府所提倡的社会伙伴关系政策从政治口号变成了具体的实践。俄集体协议制度大致可分三级。最高一级是政府、工会和雇主签订的总协议。其次是产业工会同政府和雇主签订的产业三方协议,以及各联邦主体的工会分会同联邦主体政府签订的地方三方协议。最低一级是企业工会和企业主签订的集体协议。 根据俄《集体协议法}(1992年),全国三方委员会负责起草总协议并监督各级三方协议的执行,协议有效期为一年(1995年 后改为两年)。三方委员会同时负责调解集体劳动纠纷,以及地方和产业协议中出现的分歧。地方三方委员会的作用与全国三方委员会类似,主要负责起草并监督执行三方协议,同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调解劳动纠纷,如提出建议、推荐协调员和专家、提名仲裁机构等。 二、俄三方协商机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全国三方委员会和总协议。在全国三方委员会中,工会由俄罗斯独立工会联合会(简称“俄独立工联”)和其它几家工会共同代表。俄独立工联作为最大的全国性总工会,其代表性地位并不稳固。一方面,政府认为独立工联为维护会员权益而组织的罢工和示威行动阻碍了国家经济的发展,因此不时对独立工联采取压制政策。另一方面,一些新成立的工会认为,独立工联在政 策和工作方式上因循守旧,没有真正独立于政府,并游说政府免除其在法律上的特权。 在全国三方委员会成立后的头两年里,独立工联和其它工会经常为各自在委员会中的席位问题发生冲突。1993年,三方委员会就此通过厂一项决议,但没有给出一个明确分配原则,各工会所占席位多少原则上仍由政府决定。一般情况下,独立工联占绝大多数席位,但在叶利钦政府执政初期,独立工联在全国三方委员会中所占席位却没有达到工会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造成工会在许多重大问题上因为难以统一立场而失去政府和雇主的支持。1999年,三方委员会通过了一项有利于独立工联的法律修正案。根据这项法案,独立工联占了30个工会代表席位中的24个,其余6席由几个下属工会和独立工会分配。但工会之间的矛盾并未因此而平息,政府也经常利用工会的内部矛盾来逃避三方委员会可能施加的压力,拒绝制订或修正有关政策和法规。 俄雇主组织力量分散,几家全国性雇主组织的主要成员均来自大型国有企业。他们当中多数人是从前中央政府分离出来的行政领导,对社会和劳工问题缺乏兴趣,进入三方委员会的主要目的是利用他们以前的身份影响政府,以维护本企业或本行业的利 益,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雇主组织更加分散,仅注册的全国性私营企业主协会就有60个,地方性组织更高达几百个。九十年代初期,私有企业雇主代表在全国三方委员会仅占一个席位。随着政府实行大规模私有化,全国三方委员会开始向私营企业倾斜。但由于力量太过分散,私营企业主难以选出自己的代表,因而在三方机制中的影响十分有限。 政府在全国三方委员会中的代表由来自各主管产业的政府官员组成,俄联邦政府劳动部部长担任政府方主席。同时,国家第一副总理作为总协调员参加三方委员会。与工会和雇主的情况类似,政府代表由于受各自所在部门的利益驱使,在许多问题上也常常是众口难调,有时不得不由总协调员来代表政府的意见。由于政府经济政策和工人利益要求之间的差距,工会的斗争矛头往往直指政府而非雇主。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的三方协商不同,俄政府在多数情况下不是作为中间方来协调工会和雇主之间的立场,而是工会最主要的谈判对手,雇主则往往游离在谈判和协议之外。 三方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签署两年一度的总协议(1995年以前为年度协议)。协议涉及主要的劳工和社会问题,如最低工资、工资拖欠问题、社会保障、最低生活保障等。但协议大部分内容只是重复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规定.强调三方共同努力,致力于发展“面向社会的市场经济”,保证国家的经济发展,鼓励投资,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减少通胀等。协议对工会的要求如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等置若罔闻,对各方所应履行的义务往往也只是泛泛而谈,没有具体的监督措施。 多年来,总协议一直得不到有效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协议本身内容空洞,不具操作性,二是总协议和三方委员会的决定对签定协议的各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尤其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和雇主在总协议中的责任和义务。因此,政府在制订社会和劳工政策时没有法律义务考虑全国三方委员会的意见,雇主也经常以各种借口拒绝执行总协议中不利于他们的条款。 (二)地方三方协商机制。随着俄联邦政府权力的下放,三方协商机制在地方的运作越来越受到关注。工会已经认识到他们在联邦政府和全国三方委员会中的影响有限,也逐渐把工作重心转向地方三方机构。俄罗斯联邦由89个联邦主体组成,俄罗斯联邦政府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关,同时各联邦主体有自己的政府,在政策、法律和预算上相对独立于联邦政府。目前,俄各联邦主体基本都建立了本地区的三方委员会和集体协议制度,三方机制已成为地方政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与全国三方委员会一样,地方三方委员会的中心任务是规范社会劳动关系,改善劳动立法,负责集体谈判,尽可能地避免劳资纠纷。但由于三方的代表和组织问题、三方谈判地位的不平等、以及三方协议的内容和执行等问题,大大限制了地方三方机制的有效运作。 在地方三方机制中,工会没有完全摆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仍然担负了这样那样的行政职责,经常把地方政府的政策作为自己的活动方针。总的来说,俄独立工联的地方分会在新形势下正在逐渐丧失团结和动员广大会员的能力,未能把在会员数量上的优势转化为该会在三方谈判中的力量。 雇主由于在地方的利益差别比在全国一级更大,因此更难形成统一、稳定的组织。为了保证三方机制的建立和发展,地方政府有时不得不通过行政手段迫使雇主参加三方机制,甚至直接指定一些大公司的业主担任雇主代表。工会也给予了积极的合作。但在多数情况下,雇主和雇主组织对工会、政府、以及他们所推崇的三方机制态度冷淡,既不愿约束其会员的行动,也不愿轻易作出任何承诺。 与另外两方相比,地方政府无疑是三方委员会中最具影响力的一方。从某种程度上说,地方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已经成为地方政府获取雇主和工会支持、以维持社会稳定的一条政治渠道。与此同时,俄劳动部在地方一级的协调委员会与同级三方委员会的职能有时互相重叠,削弱了三方委员会的影响。 由于政府在地方三方机制中的统治地位,政府的经济、社会、福利和就业政策成为地方三方协议的主要内容。与总协议类似,绝大多数地方协议只是简单重复地方政府的经济和社会政策,介绍三方机制在本地区的发展状况以及政府的经济蓝图,但在最低工资标准等重大劳工问题上,却经常只是口惠而实不惠。 (三)产业三方协商机制。在俄罗斯,几乎每个产业都签定了产业协议,但多数协议只有工会和政府两方参加,雇主既不参加协议的谈判,也不认可协议的规定。比如,在私营企业占绝对优势的石油业,工会和能源部门签订的产业协议未得到任何一家雇主的认可。此外,一些政府部门不愿签订某些产业协议,如财政部不参加:卫生和教育行业的产业协议,以避免可能遇到的预算压力。 政府在推行产业协议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在已达成的产业协议中,有近一半是劳动部代表政府签署的,这大大加快了产业协议的推广。但另一方面,在三方谈判中,劳动部实际上只起着顾问和咨询的作用,不愿承担任何责任,尤其 不愿对那些需要政府补贴的行业和部门在资金问题上作任何承诺,因此降低了协议的效力。 由于产业协议有不少条款针对性强,在内容上比总协议更具体,因此产业协议对工会来说十分重要。但雇主和政府在工资和工作条件等重大劳工问题上十分谨慎,从不轻易许诺,对工资的具体标准,协议最多也只是提供一个参考数据而已。 三、俄工会与三方协商机制 俄三方机制的建立和发展与俄工会运动,尤其是俄独立工联,在苏联解体后所采取的新政策密切相关。 俄联邦成立后,国有企业仍是俄国家经济的主体,但国有资产在管理上不断地走向市场,非公有制经济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有了较大发展,企业主和工人有了更加明确的责任分工和不同的利益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俄一些工运人士提出,工会如继续沿袭前苏联的工运模式,不进行改革,将不能适应新形势。与此同时,一些西方民主自由人士积极为俄工会运动出谋划策,提供“改革药方”。1990年3月22日,在前苏联工会全国总联合会下属的俄罗斯联邦工会的基础上,俄独立工联成立,宣布将把开展与政府和雇主的合作、推进社会伙伴关系作为新时期发展工会运动的指导方针。在以俄独立工联为首的俄工会运动的推动下,1991年11月15日,俄联邦政府颁布了第212号《关于社会伙伴关系和解决劳资纠纷》的总统令,正式决定建立和推广三方协商机制。 俄大多数工会组织认为,社会伙伴关系政策和三方协商机制的建立,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与稳定,预防和缓解劳资纠纷,平衡劳资双方的力量,是对抗与协作的完美结合。总之,三方协商机制和社会伙伴关系政策是俄工会为寻求自身发展所作的有益尝试,不仅有利于工会在新形势下保存传统工会运动的力量,也为俄工会运动指明了新的发展方向。但理想和现实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三方机制在过去十年的发展过程中并没有真正有效地帮助俄工会实现巩固工会地位、更好地维护会员和广大工人利益的根本目的。 四、几点看法 毋庸质疑,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各方利益不断趋于多元化的情况下,建立和推广三方协商机制对俄更好地调处劳动关系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为劳、资、政三方在经济转型时期开展广泛协作提供了政治土壤,是俄政府在新形势下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资环境所采取的一项积极的政策。但是,过去十多年的实践表明,俄三方协商机制还存在许多问题。 (一)在俄三方协商机制的发展过程中,各方没有重视新机制与过去类似制度和现存的一些政府对话合作机构在职能上的区别,三方的协商与合作基本延续了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这种所谓的“体制惯性”最终导致三方谈判和集体协议形式化、官僚化现象严重,全国和一些下级三方委员会有时变成“空谈俱乐部”,不能开展具有实际意义的对话和协商。 (二)三方机制是一种民主机制,权力和地位平等是三方对话的前提和基础。政府在三方机制中实际上的领导地位使三方无 法取得真正平等的谈判权。尤其是工会在三方谈判中比较被动,还不能真正全面、有效地参加集体协议的谈判和签订。因此,尽管三方在建立社会伙伴关系、发展三方协商机制上有一些共同利益,但未能由此而建立起一种长期、稳定、和谐的合作关系。 (二)三方协商机制的正常运作需要三方中每一方都具有一定影。向力和约束力的组织,来代表各自的利益。俄雇主组织的分散和缺失大大削弱了俄三方谈判和协议应有的效力和影响。在俄经济长期不景气的情况下,大多数雇主尚未意识到市场竞争带来的劳工和社会问题可能对他们产生的影响,不愿与工会开展平等对话。同时,以独立工联为首的俄工会运动也没有对雇主构成真正的威胁,从而使他们认识到组织起来的必要性。 总之,俄政府和工会所提倡的三方协商机制未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从根本上讲,三方机制是市场经济和社会民主政治发展到 一定阶段的产物,它的形成和运作离不开一定的社会、经济和政治条件。因此,如何有效推行劳动关系领域的三方对话机制,俄有关各方还需保持清醒的头脑,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摸索。
(《国际工运》2003年第二期 作者 姚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