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佛山市工会应急处置预案》和《佛山市工会代言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09-08-11

 

佛工字[2009]28

 

各区总工会,市总直管工委会、基层工会:

现将《佛山市工会应急处置预案》和《佛山市工会代言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明确认识,加强领导。工会应急、代言工作是我市工会职工维权机制的进一步深化和发展,是我市工会组织履行维护基本职责、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应急工作和代言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统筹规划,加强对这两项工作的领导和实施。

二、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工会应急处置、代言工作细致而复杂,各地、各单位的情况不尽相同,各级工会应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劳动关系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将应急工作、代言工作与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抓住重点,抓好落实,抓出成效。

三、加强培训,提高素质。有效开展应急工作和代言工作,需要一支具有良好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工会干部队伍。各级工会要立足新形势,加强工会干部的学习培训,树立工会干部维护职工权益的责任感、使命感,增强工会干部对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把握运用能力,提升工会干部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协调能力。

《佛山市工会应急处置预案》和《佛山市工会代言工作暂行办法》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和实施情况,请及时向市总权益部反映。

 

                                       二○○九年八月十日

附件1

佛山市工会应急处置预案

 

一、编制目的

为及时妥善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维护职工合法利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是我市工会针对劳动关系出现重大突发性矛盾,引起较多人数的停工集结、集体上访事件,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威胁的应急反应。

三、工作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党委政府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根据紧急事件的性质、规模、影响,市、区、镇(街)、村(居)各级工会按照分级管理、属地管辖、协调配合的原则,快速有效地开展工会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依法处理,切实维权。对突发事件及上访职工,要按照有关劳动保障、信访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依法解决问题与思想疏导教育相结合,做到既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又要依法办事,尽快平息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组织领导及职责

市总工会成立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权益保障部、帮扶中心以及有关部室成员担任。

工作职责:

负责全市工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预警信息汇总;负责组织领导重大突发性劳动关系矛盾调处应急工作;部署应急准备措施;督促检查措施落实情况;根据事态发展,调配应急人员,部署应急工作,严防局面失控;负责向市委、市政府或省总报告事态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负责与市级有关部门(市维稳办、信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的协调联系;研究解决有关应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镇(街道)、村(居)各级工会相应建立处置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明确工作职责,依法妥善处理本地区、本单位内的职工突发事件。

五、预案等级及响应

(一)一级响应:200人以上(含200人)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停工、非法集会、围困工厂(机关、车站、码头、机场)、阻塞交通等职工群体事件;或被国家级新闻机构曝光的职工群体事件。

应急领导小组在第一时间召集相关人员会议,了解详细情况、引发原因,及时向党委政府及上级工会报告情况,并提出处置方案。

(二)二级响应:100人以上(含100人)2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停工、非法集会、围困工厂(机关、车站、码头、机场)、阻塞交通等职工群体事件;或被省级新闻机构曝光的职工群体事件。

信访接待人员在1小时内联系有关方面,了解详细情况、引发原因,及时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提出处置方案。

(三)三级响应:100人以下的集体上访、请愿、游行、停工、非法集会、围困工厂(机关、车站、码头、机场)、阻塞交通等职工群体事件;或被市级新闻机构曝光的职工群体事件。

信访接待人员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协调相关部门,妥善处置。

六、应急预案的相关要求

(一)市、区、镇(街道)、村(居)各级工会,凡下属企、事业单位发生群体性停工、怠工事件或影响恶劣的突发性事件,应当立即向同级党政领导报告并会同有关人员赶赴现场,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二)对重大、紧急的职工群体事件,应立即协调所在地劳动监察等部门一同调查处理,尽快平息事件,恢复生产、工作秩序。  

(三)对越级集体上访的职工群体事件,上访职工所在的基层工会在接到上级工会通知后,应立即派出负责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做好上访职工的疏导教育工作,并尽快把上访职工带回原单位解决问题。

(四)事件平息后,各级工会应配合有关部门跟踪相关处置方案的落实,做好善后工作,预防事态反复和升级。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不当引发严重后果的工会组织,在年终考核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附件2

佛山市工会代言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从源头上发挥工会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言,是指工会组织对职工(包括外来工)的合理诉求,代表职工向相关单位或部门反映情况,调查事实,陈述理由,协调解决职工权益问题。

第三条 工会组织代言工作坚持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基层为主,各级工会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代言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对外公示联系方式、工作职责。

第五条 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听取职工意见和要求,不瞒报,不误报,及时准确向党政领导反映情况。对于职工要求不合理的,要主动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第六条 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发挥职工人大代表、职工政协委员和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力量,共同做好职工代言工作。

第七条 代言工作职责:

(一)及时预警、排查和调处本地区、本单位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

(二)代表职工向相关有权处理部门或领导反映职工合理诉求;

(三)跟进职工诉求问题的解决落实;

(四)向党委政府或上级工会报送代言工作情况。

第八条 工会组织代言范围:

(一)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范围内的劳动争议集体诉求;

(二)情况特殊、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非集体诉求;

(三)非劳动争议,但关乎职工生产、生活,涉及人数众多的诉求;

(四)代表职工开展集体协商。

第九条 基层工会对规模较大的集体上访,以及牵涉面广、超出本级工会职权的诉求,应立即报告上级工会,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条 对职工诉求已答复的,代言工会须在合理期限内回访,跟进职工诉求解决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在代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的工会组织或工会干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工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代言工作中弄虚作假、拖延搪塞,引发严重后果的,由市总工会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各区总工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 1997-2005 Fos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det.365 版权所有 1997- 电子邮箱:fsic@foshan.gov.cn 粤ICP备05033682号
网站主办方:det.365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