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发表单位:det.365外网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5-07-14

佛山市非公有制企业区域性集体合同参考文本
(市总工会、市劳动局拟订)
二零零年拾月

    为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共谋企业发展,甲方(企业方),乙方(员工方)代表根据国家《劳动法》、《工会法》及有关法规和企业的实际,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企业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提
员工素质,不断改善工作、生活环境和条件,在企业效益增长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工资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重视听取工会和职工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工资、工作时间、保险福利、职业培训、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与工会协商处理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第二条 工会尊重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管理及其他合法权利,教育员工遵守职业道德和
劳动纪律,组织员工开展共谋企业发展的活动,团结全体员工努力完成岗位生产、工作任务。
第三条 企业尊重和支持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劳动权益,支持工会组织会员和
员工开展各项有益的活动。
第四条 本合同适用于本镇(区、街道、村、行业)辖区内全部非公有企业,对用人单位
和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劳动标准和待遇
第五条 企业招聘员工,要依照《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标准不能低于本集体合同的条款,双方要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企业不得随意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中途辞退职工必须征求工会意见和听取本人意见,提出正当合法理由,符合法律程序。劳动合同到期解除或续签,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第六条 员工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依法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保守企业生产经营和技术工艺秘密。
第七条 企业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实行特殊工时制度需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一般按照国家规定的节假制度进行休假,特殊情况下可按月安排轮休。
第八条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方可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九条 企业超时加班或节假日加班,应按《劳动法》第44条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条 企业每月必须定时以货币形式给员工支付工资。每年工资水平由企业与工会依法协商确定,体现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的要求。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政府规定的上岗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随意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违者按《劳动法》和有关规定处罚和补偿。
第十一条 除员工基本工资(或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工资性津贴外,企业可根据员工的表现、贡献大小,发给不同的奖励工资,并根据企业的效益发给适当的福利补贴。同时重视解决职工的医疗和住房问题。
第三章 劳动保护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法律法规,建立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和操作规程,不断改善劳动环境和条件,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坚持做好员工上岗培训。员工在劳动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 工会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监督检查企业劳动保护措施、设施和劳动保护措施、设施和劳动用品的发放使用。发现企业生产事故和其它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隐患,工会有权督促整改,并要求企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对违章冒险作业,员工有权抵制,发现危急情况,员工可以撤离,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五条 企业应按国家规定做好女职工“四期”保护工作,依法保障女职工的合法待遇。劳动合同期满,企业也不得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辞退女职工。
第十六条 企业要有预防职业病措施,发现员工患有职业病要及时安排治疗,特殊情况要给予调换生产岗位。
第四章 社会保险与福利
第十七条 企业要依法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使员工在养老、患病、工伤、失业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十八条 企业应不断改善员工生活福利和文娱活动条件,保障员工有较好的食宿环境,促进员工的身心健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合同签订后双方应严格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须按国家有关法规处理,如造成职工损失,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补偿;员工一方违约也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并由企业与工会协商处理。
第二十条 企业工会主席和集体合同协商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应受到保护,任职期间除个人有严重过错或者有法律规定的其第情形外,不得解除其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限与其任职同步
延长。企业还应对工会开展工作和活动在场地、时间和经费上给予适当扶持。
第二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因履行合同或其他事项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调解不成的,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1---3)年,每年进行一至二次履行情况检查,由企业双方代表组成检查组进行检查。如需变更些条款内容时,需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进行修订,并报劳动部门审查。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中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劳动部门及上级工会各存一份。

甲方(企业方)签章                                       乙方(职工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备注:今年4月5日下发的集体合同文本和本合同文本仅供参考,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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