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文件精神,现对再就业社会保险补助办法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对象:新增加就业岗位,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年按我市上年度人平工资的60%为基数,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计算。 三、具体申请程序 ㈠符合上述第1点补助条件的用人单位,在与下岗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录用备案和参加社会保险1年后,持以下材料到市或所隶属的区劳动就业服务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助: ⒈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⒉上年底职工花名册和现有职工花名册; ⒊企业与新招收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新招收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 ⒋《佛山市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助申请表》、《佛山市用人单位申请社会保险补助明细表》。 ㈡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并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四、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用人单位按规定为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后经社会保险经办部门核实,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直接拨付给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同时将拨款情况向劳动保障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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