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发表单位:det.365外网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5-07-20

佛山市再就业岗位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根据《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制定本补贴办法。
第二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对象:招用佛山市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男性50周岁以上、女性40周岁以上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难人员”)的各类用人单位。
第三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难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用工满1年以上。
第四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标准:每招收1名“就业难人员”用工每满1年补贴1200元。
第五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时间从2002年9月30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
第六条 用人单位申请再就业岗位补贴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下列有效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㈠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
㈡企业与新招用的“就业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㈢新招收“就业难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失业证》;
㈣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拨款程序:
㈠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招用“就业难人员”用工每满1年,持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向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报《佛山市用人单位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佛山市再就业岗位补贴录用人员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
㈡区以上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初审。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接到用人单位申请后,在企业提交的新招收“就业难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原件扉页上加盖“已办理ΧΧ年度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专用章,初审后将有关材料退回给用人单位,收留复印件。初审时间为3个工作日,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计算。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完成初审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初审的《申请表》、《审核表》及补贴申请有关复印件材料转送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㈢区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查。市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同级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查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应完成申请用人单位新招用“就业难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投保情况核查,并应在完成核查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后的有关材料转送到同级劳动保障局。
㈣区以上劳动保障局审核。市或区劳动保障局收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审核材料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应对用人单位的申请给予审核,并应在完成审核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后的申请材料转送到同级财政部门。
㈤区以上财政部门核定拨款。市或区财政局收到同级劳动保障局转送的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材料之日起,在30天内应完成再就业岗位补贴申请核定拨款工作,将补贴款项直接划入申请用人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第八条 对未参加社会保险和未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以及申请补贴手续、相关凭证材料不齐全的用人单位,不得给予再就业岗位补贴。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Copyright 1997-2005 Foshan Municipal Government All Rights Reserved
det.365 版权所有 1997- 电子邮箱:fsic@foshan.gov.cn 粤ICP备05033682号
网站主办方:det.365 技术支持:北京拓尔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