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管理细则

发表单位:det.365外网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5-07-20

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
发放和使用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发放对象
具有劳动能力和有就业愿望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下岗失业人员)可向劳动保障部门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且仍未再就业);
2、中发[2002]12号文下发当月即2002年9月和以后处于领取(含应领而停领)失业保险金期间,以及2002年9月以后(含当月)失业应领而未申领失业保险金,尚未再就业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3、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失业人员(含佛劳薪字[2001]45号文规定的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由企业一次性向社保部门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申领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对象不包括下列人员: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下发前已领取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招收以及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有稳定收入的人员。
二、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应当向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有效证件:
⒈属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提供本人身份证、《下岗职工证》和企业出具的下岗及未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⒉属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含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已领失业证的人员),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和《佛山市失业职工救济证》原件及复印件;处于应领失业保险金期而停止领取,已缴回《佛山市失业职工救济证》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已记录申领失业保险金情况的《失业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停领失业保险金原因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应领而未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⒊属原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尚未再就业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和《职工社会保险手册》原件及复印件。(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新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办理《失业证》,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企业关闭破产批文原件及复印件,并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办理。)
⒋属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失业证》、所属居委会出具的有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失业时间证明、《最低生活保障费领取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再就业优惠证》的申领程序
准备再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本细则第二条所规定的有效证件及五分相片两张,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申请,领取《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申领登记表》,填写后交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加具意见,再将《申领登记表》及有关证件、相片送回申请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接到《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要将申请人的名单张榜公示5天,经核实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在接到报件后3个工作日内给予批复。经认定符合条件者,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佛山市禅城区暂未设立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可向户口所在地的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或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批量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集中统一向所隶属的市或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
四、《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管理
1、发放《再就业优惠证》,要由县以上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审核并统一加盖就业证件专用章。就业证件专用钢印字样为“佛山市ΧΧ区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就业证件专用章”。发放对象属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可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
2、《再就业优惠证》的式样由国家统一制定,并由省统一印制,免费向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工本费从各级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3、建立《再就业优惠证》申领公示制度。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在街道或申请企业内公示申请人名单,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在受理《再就业优惠证》申请时,必须给予申请人《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回执》,在《回执》上注明发证的具体时间,以方便申请人领取。
5、下岗失业人员遗失或损坏《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向原发证机关报失或报损。属遗失的,在市或区有关公开报刊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发;属损坏的,凭损坏的旧证申请补发新证。
5、下岗失业人员遗失或损坏《再就业优惠证》的,要向原发证机关报失或报损。属遗失的,在市或区有关公开报刊登报声明后申请补发;属损坏的,凭损坏的旧证申请补发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
五、《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
㈠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用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和向工商等部门申请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申请小额贷款。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用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或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㈠再就业优惠证采用实名制,限持证者本人使用。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再就业优惠证》由本人保管,用于向税务部门申请免税和向工商等部门申请免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或申请小额贷款。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享受扶持政策期间,再就业优惠证由用人单位保管,符合再就业优惠政策条件的,用于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或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
㈡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或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和重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没收再就业优惠证处理。凡违规被没收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补发。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㈡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使用管理,下岗失业人员转让、出租再就业优惠证,或弄虚作假、欺骗冒领和重领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没收再就业优惠证处理。凡违规被没收再就业优惠证的,不再补发。用人单位或个人伪造、租借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的,报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证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六、本实施细则由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原发放的佛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就业优惠卡同时作废。按规定需要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须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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