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就业难人员岗位援助承诺制服务规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和《中共佛山市委、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佛发[2002]10号)文件精神,帮助就业难人员实现再就业,特制定本规程。 一、岗位援助承诺制服务对象 岗位援助承诺制服务的对象是男性50岁以上、女性40岁以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且对岗位不挑不拣、服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介绍的下列人员: ㈠国有企业下岗职工; ㈡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 ㈢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 ㈣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失业1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 接受劳动保障部门岗位援助承诺制服务规程的就业难人员必须是办理了求职登记手续,并持有《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 二、岗位援助承诺制期限 岗位援助承诺期限为15个工作日,具体时间从就业难人员在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岗位援助登记之日起计算。 三、岗位援助推荐就业服务程序 ㈠申请登记 就业难人员凭《失业证》和《再就业优惠证》到市(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申请岗位援助,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对就业难人员进行申请登记,填写《佛山市就业难人员岗位援助申请登记表》给予指导帮助。 ⒈ 提供岗位信息 适合于就业难人员就业的岗位信息,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收集和提供。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空缺的后勤服务岗位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由职业介绍服务机构推荐给合适的就业难人员,填补以上单位岗位的空缺。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应通过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新闻媒体、特定的信息公告栏,向社会公布或向前来求职的就业难人员提供求职信息。 ⒉ 推荐就业程序和时限 ⑴求职面谈。就业难人员填写《佛山市就业难人员岗位援助申请登记表》后,职业介绍工作人员应即与其面谈,了解求职意愿和其他相关情况。 ⑵推荐就业。与申请人面谈后(当天),根据申请人求职意愿和实际工作能力情况,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即推荐安排申请人与用人单位见工;一时未有适合的空缺岗位,在5个工作日内,由职业介绍工作人员推荐其他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给申请人见工。 ⑶跟踪服务。在推荐安排申请人到用人单位见工后,在3个工作日内,职业介绍工作人员要对申请人见工是否满意的情况进行跟踪。非申请人挑拣工种、不服从推荐、以及身体等原因,再进行第二、三次推荐介绍,直到推荐介绍成功为止。 ⑷登记归档。职业介绍机构成功推荐安排就业难人员就业后,要及时将其《岗位援助申请登记表》和《求职登记表》整理归档。 四、接受岗位援助承诺制服务对象的责任 接受岗位援助承诺制服务的申请人,要配合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做好推荐就业工作,详细填写《佛山市就业难人员岗位援助申请登记表》,如实登记家庭地址和联系电话,以便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联系推荐就业工作。在未联系到就业岗位之前,至少每隔两个工作日要到申请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报到一次,了解空岗信息,接受推荐介绍就业。接受推荐介绍就业后,要及时(当天)将见工应聘结果反馈给推荐介绍的职业介绍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