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职工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须知
一、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指具有佛山城区常住户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可申领最低生活保障金,佛山城区现行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人月310元,以后将根据城区居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变化作适度调整。 二、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请审批程序 1、由申请者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一式二份如实填报《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表》,出具单位及家庭收入等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户口本、失业证、残疾证、节育证明等有关证明复印件。 2、社区居委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所填报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签署意见后上报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街道办事处在10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严格核实,并签署具体审核意见,包括应否享受救济、救济金额、救济原因等报市民政局审批。市民政局在10日内予以审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给《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简称《领取证》,下同)及保障金存折;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保障金按家庭人均收入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发放,其领取日期以作出批准之日的当月计算,领取期限除“三无”人员为一年外,其它人员为半年,领取期限届满后,应在届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如不重新申请,则取消其保障资格,收回《领取证》。 4、保障对象持保障金存折,每月按规定日期到街道办事处社会事务办规定的银行领取保障金或由社会事务办视保障对象状况上门发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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