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困难职工认定办法(2007.4.12)

发表单位:det.365外网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8-03-12

    一、为加强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管理,统一全市对困难职工的认定标准,明确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对象,方便困难职工向工会申请帮扶救助,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困难职工,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职工和困难职工。其中: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特困职工,以本市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为依据。

    (二)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以内的特困职工。

    (三)家庭人均收入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以上, 家庭成员患《佛山市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医疗援助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长期治疗,医药费用负担重或家庭遭遇突发性灾难、事故,生活遇到严重困难的困难职工。
家庭人均收入的具体计算方法参照当地实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相关标准执行。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但又因各种原因确实导致困难的职工,市、区总工会可视情认定为困难职工,并给予相应的帮扶救助。

    四、对在佛山用人单位连续工作,不具有本市户籍但常住三年以上的外来员工,本人因患省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所规定的重大疾病,或遭遇突发性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其困难职工身份的认定标准和程序由各地根据具体帮扶项目的实际进行实施。
  
    五、市属单位的困难职工,由市总工会负责认定并发放《困难职工证》;各区的困难职工,由各区总工会负责认定并发放《困难职工证》。

    六、困难职工的认定,须由困难职工本人自愿申报。困难职工本人不知道申报条件和程序的,各级工会组织应予告知。

    七、对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及本办法第二条当中的家庭人均收入高于本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0%以内的职工,工会应认定其为特困职工,并将其列入工会特困职工档案。未领取《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工会不得认定其为特困职工。

    八、对本市户籍困难职工按下列程序认定:
    (一)职工本人填写《佛山市困难职工认定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经济困难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到所在基层工会(含村或社区工联会)。

    (二)基层工会深入调查及时掌握申请职工的基本生活状况,按照困难职工认定条件进行鉴别,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一式三份核实填写由市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佛山市困难职工家庭情况调查表》并加具意见,在征求该特困职工配偶单位和辖区居委会意见后,报镇(街道)工会或系统工委会。

    (三)镇(街道)工会或系统工委会对基层工会上报的《调查审批表》进行登记复查,并在10天内组织人员(2人以上)上门家访,实地调查,核实申报情况。在《情况调查表》相应栏目加具意见后,按认定权属报市总工会或区总工会。

    (四)市、区总工会最终认定。①分类汇总调查核实后的申报材料;②听取和审议调查核实人员签署的调查意见并提出结论;③由基层工会在本单位张榜公示3天,征求职工意见;④最后审批确认并列入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发放《困难职工证》。《情况调查表》一式三份,一份上报市总工会备案,一份由市或区总工会留存,一份交镇(街道)工会或系统工委会归档。

    九、工会困难职工档案应实行计算机动态管理,要做到全面、真实、准确。档案内容应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单位、家庭人口、就业、家庭总收入、人均收入、致困原因和帮扶措施等内容,并根据困难职工家庭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每年11月底前对《困难职工证》进行年检,及时调整,做到滚动建档。 

    十、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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