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工会互助保险解困救急专项基金和 社会捐赠资金审计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各级工会互助保险、解困救急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审计,根据国家审计署《社会保险基金审计实施办法》和《社会捐赠资金审计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工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我省各级工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的对象是指工会通过工会经费和其它各种渠道筹集而形成的互助保险、解困救急基金:工会接受或由工会管理的社会各界及国外、境外工会捐赠的资金,包括货币、物资。 第四条 各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对同级工会的各专项基金和社会捐赠资金的收入、管理、使用实施审查监督。对各专项基金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与当年本级工会经费预决算审查相衔接。 第五条互助保险、解困救急基金审计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相应的制度,有效地发挥核算控制作用,编制年度预算、资金调度和用款计划是否按照程序和权限办理审批: 2、基金及其利息收入是否按规定入帐: 3、基金的调拨、使用是否合理、合法。 第六条 捐赠资金审计内容包括: 1、是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 2、接收的捐赠款是否全部入帐,并设置明细分类帐,增值收入是否入帐: 3、分配、发放、使用捐赠款、物的手续是否健全。 第七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1998年l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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