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

发表单位:det.365外网管理员  发表时间:2005-07-20

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
实施方案(试行)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加大扶危助困的力度,经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我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的救助面适当扩宽、救助标准适当提高,为更多的特困人员提供必要的医疗救助。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救助对象的范围
(一)社会医疗救助金的特困人员救助标准线,由原来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改为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线以下,即从原来规定人均月收入310元以下扩大到人均月收入430元以下的特困人员。
(二)批准获得特殊病种疾病救助(指本规定所列的30种疾病之一,下同)而又未享受到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减免的特困人员,可发给《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享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三)年满65岁以上又患有特殊病种疾病(凭二级以上医院疾病诊断证明)的老年重病患者,可发给其本人《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享受门诊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救助。
(四)因患未纳入本规定范围的其他特别危重疾病而造成家庭生活非常贫困,确实无法对疾病继续住院治疗的市辖区户籍居(村)民,可向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救助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作为特殊情况给予相应的医疗救助。
二、扩大特殊病种的范围
在《佛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使用和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原规定的16种特殊病种基础上,增加至30种。新增加的特殊病种包括:严重的持续发作精神病、慢性肺源性心胜病并呼吸衰竭心力衰竭、慢性充血性心力衰竭、肝移植、肝透析、强直性脊椎炎、多器官损害的系统性红斑狂狼疮、糖尿病伴严重并发症、原发性再生障碍性贫血、重型颅脑损伤、重度脑梗塞昏迷、脑瘫、急性多发性神经根神经炎(格林巴利氏综合症)、多发性骨髓瘤等重危疾病。
三、提高特困人员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
(一)特困人员门、急诊诊病的基本医疗费用减免标准,由原来一般检查、一般治疗、药品费减免20%提高到减免30%,仍继续免收挂号费、诊查费及门诊病历费。
(二)特殊病种疾病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上限从原来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为每人每年3万元。
(三)未享受到社会医疗保险和农村合作医疗的患特殊病种疾病住院的特困人员,可给予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总住院费用-自费部分(参照社保规定)]50%的救助。
四、特困人员在市区各医院住院,因生活贫困无法支付医疗费用,造成医院被拖欠的医疗费,由卫生部门核定后,专项报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审批,每年拨付不超过100万元专款,用于部分解决上述被拖欠医疗费用。
五、有关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本市辖区户籍的居(村)民申请《特困人员医疗照顾证》的,应先到所属居(村)委会填写申请表,居(村)委会初审加意见后报所属办事处(镇)复审并加意见,上报市民政局批准,由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发证。
(二)本市辖区户籍的居(村)民患有特殊病种疾病申请救助的,应凭医院诊断证明、出院病人的社保费用结算单或出院费用原始发票(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户口本、家庭成员收证明到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填表申请,待调查、初审后报市社会医疗救助金管理委员会批准。一般于受于是后30个工作日内回复。
(三)医疗救助金的申请和发放以年度计算,第一线年年末受理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的12月15日,截止日期后发生的费用转入下年度计算。
六、本补充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由市社会医疗救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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