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时间
按正常上班作息时间(法定节日除外)。
二、服务对象
重点服务辖区内外来工群体,本地职工也可享受同等服务。
三、服务项目
(一)入会申请
1、指引、推介外来工回所属企业工会、工联会办理入会手续;
2、外来工所属企业尚未建立工会的,可现场办理入会手续;
3、为外来工相对集中的企业组建工会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解答。
(二)信访接待
1、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咨询解答服务;
2、受理外来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
3、受理外来工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受理外来工的其他信访事项。
(三)法律服务
1、受理外来工以下事项的工会法律服务申请:
(1)欠薪、工伤、劳动合同解除等各类劳动争议案件;
(2)工会工作者因履行职责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3)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会组织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案件;
(4)对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的审查;
(5)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协商、签订工作;
(6)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服务的事项。
2、外来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事实证明自身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2)用人单位所在地在佛山,或者劳动争议仲裁、诉讼案件管辖地在佛山;
(3)劳动争议未超过仲裁、诉讼时效;
(4)涉案金额在三千元以上,且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3、外来工申请工会法律服务应填写《工会法律服务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会员证或其他能证明个人身份的证明材料,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2)所在单位工会或者上级工会出具的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所在单位没有工会或者工会组织不出具经济状况证明的,也可以提交由村(居)委会出具的经济状况证明;
(3)与所申请法律服务事项相关的材料;
(4)维权服务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提交书面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人员代为填写,并经本人签字。
4、工会法律服务实施机构将在7个工作日内对相关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决定。
(1)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进行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
(2)对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给予法律服务;对不符合工会法律服务条件的,决定不予法律服务,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以上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议一次。
5、向符合条件的外来工提供以下形式的工会法律服务:
(1)解答法律咨询;
(2)代写法律文书;
(3)参加集体谈判;
(4)参与协商、调解;
(5)代理仲裁、诉讼;
(6)其他法律服务形式。
(四)为外来工代言
落实工会代言人制度,针对影响外来工群体利益的突出问题,积极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合外来工诉求,形成情况明、分析透、对策实的代言材料,主动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反映、呼吁,推动相关问题的重视解决。
(五)劳动关系预警
加强劳动关系信息员队伍建设,健全与信访、劳动、安监等部门的劳动关系预警互动机制。强化对劳动用工规章制度的审查,排除纠正违法条款。对劳动关系不稳定因素,做到注重预防,及时预报,妥善预处。
(六)调解劳资纠纷
推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员队伍建设,促进构建大调解机制。建立劳资纠纷调解台账,做好接谈、登记、立案、调查、调解等基础工作,把劳资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七)指导集体协商
充实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指导帮助基层工会与企业行政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和工资集体协议,切实抓好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的履约和作用发挥。
(八)普及法律知识
以《劳动合同法》、《职业病防治条例》等劳动法律规章为重点,广泛动员外来工学法、守法、知法、用法。普及工资、工伤、职业病防治等常用法律知识,教育外来工依法、理性、有序维权。
(九)提供职业培训
1、指引来访外来工有针对性地参加岗位职业培训;
2、督促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
3、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培训网络,扩大培训层面,切实提高外来工职业培训质量。
(十)开展工会活动
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组织实施工会志愿服务,推动外来工交流沟通,关注外来工心理健康,引导外来工快乐工作,促进外来工融入本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