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会特约律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表单位:  发表时间:2010-04-12

               佛工总字[2010]14

 

关于印发《佛山市工会特约律师制度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总工会,市总直管各工委会、有关基层工会:

现将《佛山市工会特约律师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贯彻落实。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总工会权益部反映。

 

   附件:《佛山市工会特约律师制度实施办法》

 

                 

   年四月八日

 

 

 

附件:

 

佛山市工会特约律师制度实施办法

 

一、根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工会维权工作,充实工会法律服务队伍,壮大工会法律服务力量,规范工会特约律师制度,制定本办法。

二、工会特约律师是指事先接受工会特别约请,在需要时为职工、工会工作者或工会组织提供咨询、培训、谈判、代理等法律专业服务的律师。

三、佛山市、区两级总工会建立工会特约律师库,收录特约律师的个人简介、执业经历、专业特长等基本情况,供工会法律服务需要时查询和选取律师。

四、工会工作中所需的专业社会法律服务,原则上委托工会特约律师提供。

五、佛山市、区两级总工会根据律师本人的自愿申请,并经该律师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接纳该律师为工会特约律师。

六、工会特约律师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律师执业证;

(二)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具有为职工服务的责任意识和奉献精神;

(四)接受工会提出的其他相关服务条件。

七、工会特约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修改工作,为工会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活动,参与违法事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三)参与工会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工作,参与工会的法律事务谈判、法律文书制订工作;

(四)代理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参加有关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五)为职工、工会工作者和工会组织提供咨询、代书等法律服务;

(六)承办工会组织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八、工会特约律师办结法律服务事项后,应向市、区总工会提交结案报告,结案报告应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代理词、调查笔录等法律文书和有关的办案材料。

九、市、区总工会审查验收结案报告后,按《佛山市工会法律服务事项补贴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向工会特约律师支付费用补贴。

十、市、区总工会对成绩突出的特约律师给予适当的物质或精神奖励。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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