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 工 福 利
一、社会保险福利 养老保险 劳动者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和缴纳养老保险基金年限,并按规定办理了退休养老手续的,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失业保险 已按规定参加了失业保险统筹的(图六)失业职工,在失业救济期间可享受以下待遇:(一)失业救济金;(二)医疗补助费、死亡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救济费;(三)免费接受三次职业介绍;(四)在指定的办学单位享受一次减免学费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 工伤保险 工伤待遇包括:(一)医疗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和工伤生活费;(二)医疗终结确定残废等级后的一次性残废补偿金、护理费、残废退休金和离岗退养费;(三)因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 医疗保险 职工病假期间,可领取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劳动者因患病、负伤时可享受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死亡待遇 包括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优抚金、一次性救济费。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死亡补助费。 二、职工工资报酬 工资是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延长工作时间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 由用人单位安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得到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 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 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三、职工休息休假制度 国家法定节日、有薪假期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劳动节,放假3天(5月1日、2日、3日); 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建军节(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日,则不补假。 带薪年休假 在国务院未有新规定之前,带薪年休假按广东省的以下规定执行:连续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 婚 假 职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另增加十天。 丧 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职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单位领导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丧假。 生 育 假 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因难产而剖腹、III度会阴破裂者,增加产假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牵引产者,增加产假15天(前两项不能相加计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者增加产假35天,同时给假予男配偶10至15天。 流 产 假 (只限于领取“同意生育通知书”或“生育证”的流产假):怀孕不满2个月的15天;不满4个月的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流产的流产假42天;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的给予75天产假。 职工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企业应按劳动合同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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