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佛劳社薪[2003]20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迳口华侨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企业主管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2002]381号)、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劳社[2002]274号)的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我市企业职工的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市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由原来的430元/月调整到450元/月;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参照市直标准执行;三水区、高明区维持原430元/月标准不变。 二、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折算为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市直、禅城区、顺德区、南海区为21.51元/日、2.69元/小时;三水区、高明区为20.55元/日、2.57元/小时。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四、各区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贯彻执行我市公布的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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