拔交工会经费的具体操作办法
1、拔交工会经费的工资总额组成:(1)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等);(2)各种津贴和补贴;(3)各种奖金(包括生产奖、节约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及其他奖金)。
2、根据《广东省总工会转发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调整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通知》(粤工总财[2005]203号)及市总《关于贯彻全国、省总工会经费上缴办法的意见》(佛工字[2005]38号)文件,规定如下: (1)根据全总、省总工会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各基层工会(按工资总额2%提取的工会经费)留成比例由原来60%调整为50%,其余50%上缴上级工会。 (2)各有关省级产业工会按原上缴地方工会的比例10%不变。 (3)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的比例从原来的12%调整为13%,各区总工会上缴市总工会按原上缴比例17%不变。
3、凡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向工会拔交经费,一般可按上月份工资总额计算拔交当月工会经费,基层工会按规定比例上解上一级工会。
|